2015.03.03
“形式喜人”≠“形勢喜人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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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不做則不成,凡事都要有人去管去問、去督促去推動,特別是一些事關公司發展的重點工作,還要成立領導小組、制定專項方案或健全規章制度來實施,確保工作保質保量完成,可謂“形式喜人”。可問題是,領導小組有了,方案制定了,規章制度也完善了,但工作任務卻未能如期完成,就不那么“形勢喜人”了,這不能不引發我們的思考。
為什么建立了組織,工作仍得不到落實?究其原因,不外乎一些干部、員工在思想認識上存在誤區,把“制定要求”等同于“落實工作”,注重了形式上的完善,卻忽視了執行力的發揮。這也恰如在實際工作中,有些員工仍然存在“庸、懶、散”的問題,頗有“當一天和尚撞一天鐘”的架勢,工作得過且過,終日碌碌無為。
所以,做好一項工作不在于負責的干部有多少,而在于執行的員工有多少,不在于制定方案多完善,而在于落實的力度有多大。規章制度定的再多,不作為也是枉然。要知道,“形式喜人”不等于“形勢喜人”,認清了這一點,在落實工作時,就會既抓規章制度的完善,更抓執行作用的發揮。
新的一年已經開跑,偃師公司各項工作的發展也應上新臺階。只有著力抓好各部門負責人榜樣作用的發揮,進一步加大對部門員工的督查力度,切實提升工作效率,才能使那些墻上的、本上的、文件中的目標任務從“棚架區”走下來,變成名副其實的“落實動作”,以此推動各項工作落到實處。